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旗产业培育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对直接在我旗投资的新引入企业和存量企业及引资人进行奖励。
(一)新引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 在镶黄旗范围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鼓励在我旗的存量企业进行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固定 资产投资总额达到招商引资投资项目奖励条件的,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引资人是指在新引入企业及项目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参与项目洽谈,使目标企业最终在我旗注册且纳税,并经投资方、 镶黄旗政府共同确认的单位和自然人(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及其所属职工)。
第二条 奖励条件
申请享受奖励资金企业及引资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和项目及存量企业进行增资或利润再投资的应在本办法出台后开始。
(二)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以及我旗的产业政策及生态环保要求。
(三)不属于奖励范围的项目: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的项目;超出项目合同规 定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类(采掘、洗选)及 能源开发类(火电、风电、光伏及其他能源开发类)、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四)本办法所称“地区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在推动我旗产业 转型升级过程中,为地方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红利、就业拉动等指标进行核定。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企业的奖励
1.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入企业或存量企业已到位固定 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包含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
定资产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 地区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仅在我旗注册的企业(如总 部设在我旗的企业),企业缴纳税款旗级留成在500万元人民币(包 含5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缴纳税款旗级留成的40%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引资人的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入企业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 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包含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
额的1‰一次性给予引资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 企业缴纳税款旗级留成奖励。对新引进仅在我旗注册的企 业(如总部设在我旗的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企业缴纳 税款地方留成在100万元人民币(包含1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现企业缴纳税款旗级留成的3%一次性给予引资人奖励,最高不 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对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巨大的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 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 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存量企业和引资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对符合享受本办法的投资项目,在项目落地建成投 产达效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后,企业和引资人可向招商引资领导 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将根据项目投资协议书,对项目的落地时 间、开工建设、实际到位资金等考评指标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
第七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招商引资 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政 策调整作相应调整。我旗此前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标准与本办法 发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此前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全部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镶黄旗人民政府授权镶黄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