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镶黄旗基层政务公开平台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

标准目录

城管局(门户网公示).xlsx

附件5
镶黄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公布的410项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表示必选项,“□”表示可选项)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镇级
1 市容  管理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瞥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10元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 市容  管理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瞥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 市容  管理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瞥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 市容  管理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瞥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 市容  管理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瞥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 市容  管理 对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 市容  管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五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 市容  管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五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 市容  管理 对拒不改造或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 市容  管理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 市容  管理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 市容  管理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 市容  管理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 市政公用管理 对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 市政公用管理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 市政公用管理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 市政公用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 市政公用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 市政公用管理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 市政公用管理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 市容  管理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 市容  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 市容  管理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 市容  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 市容  管理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 市容  管理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 市容  管理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 市容  管理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9 房地产管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0 房地产管理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2020年03月27日修订,经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修正)第十六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1 房地产管理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2020年03月27日修订,经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内建房字〔1998〕384号)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2 房地产管理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3 房地产管理 对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4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5 房地产管理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6 房地产管理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7 房地产管理 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8 房地产管理 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9 房地产管理 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0 房地产管理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1 房地产管理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2 房地产管理 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3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4 房地产管理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5 房地产管理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6 房地产管理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 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7 房地产管理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二)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8 房地产管理 对 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三)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9 房地产管理 对估价机构不够条件设分支机构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再经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0 房地产管理 对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再经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1 房地产管理 对估价机构擅自转让估价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再经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2 房地产管理 对估价机构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再经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3 房地产管理 对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再经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4 房地产管理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再经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5 房地产管理 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再经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6 房地产管理 对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再经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7 房地产管理 对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再经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8 工程建设管理 对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59 工程建设管理 对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0 工程建设管理 对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1 工程建设管理 对评估机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2 工程建设管理 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3 工程建设管理 对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委托人,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5 房地产管理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6 房地产管理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7 房地产管理 对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8 房地产管理 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69 房地产管理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0 房地产管理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1 房地产管理 对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2 房地产管理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3 房地产管理 对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4 房地产管理 对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5 房地产管理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6 房地产管理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7 房地产管理 对严重损坏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一)严重损坏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8 房地产管理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79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0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的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的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两年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1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五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2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3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为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4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四 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5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6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7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8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89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0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1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制定指定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制定指定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2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3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4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5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2.【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6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7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8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99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1‰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0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1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施行)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2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经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3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经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国务院687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5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国务院687号令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6 工程建设管理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国务院687号令修订)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国务院687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8 工程建设管理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国务院687号令修订)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0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1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2 工程建设管理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3 工程建设管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修正)》(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修正)》(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修正)》(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6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修正)》(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7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工程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修正)》(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8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修正)》(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19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工程师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修正)》(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0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16年)修改)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16年)修改)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2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16年)修改)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3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16年)修改)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16年)修改)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16年)修改)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6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16年)修改)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7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16年)修改)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8 工程建设管理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造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16年)修改)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29 工程建设管理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16年)修改)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0 工程建设管理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16年)修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16年)修改)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2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3 工程建设管理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16年)修改)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5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6 工程建设管理 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 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8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3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0 工程建设管理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1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2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区承揽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3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经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造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经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泄露标底、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造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经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6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造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经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 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7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造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经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 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7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8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造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经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49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造价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经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 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0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造价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经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造价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经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2 工程建设管理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经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3 工程建设管理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经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4 工程建设管理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经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经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6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经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7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经2020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8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2.【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3.【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5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0 工程建设管理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2 工程建设管理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5 工程建设管理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6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7 工程建设管理 对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8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6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1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2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5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6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8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7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1 工程建设管理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2 工程建设管理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3 工程建设管理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4 工程建设管理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6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修正)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3.【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8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8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日期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日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0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2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对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未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上岗的处罚(对企业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3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现场周边要未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5 工程建设管理 对设计中硬性规定使用某一厂家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6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8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19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1 工程建设管理 对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2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6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7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8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09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0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2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3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6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7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8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19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0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款)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2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或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3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6 工程建设管理 对检测机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8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29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0 工程建设管理 对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2 工程建设管理 对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2.【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 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 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2.【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 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 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5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2.【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 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 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6 工程建设管理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2.【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 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 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 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 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8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3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订)》(主席令第16号)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1 工程建设管理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订)》(主席令第16号)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2 房地产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订)》(主席令第16号)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5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6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8 工程建设管理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49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0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2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监理单位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6 工程建设管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或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135号)“(七)推进综合执法”内容和《关于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编制事宜的批复》(锡机编办发〔2017〕135号)大标题“一、同意增加、调整相关职责”标题“(二)”的相关内容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8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发布)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发布)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5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发布)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19年4月29日修正发布。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发布)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发布)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1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2019年4月29日修正发布)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发布)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2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3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4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5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6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19年4月29日修正发布)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7 城镇燃气管理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8 城镇燃气管理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69 城镇燃气管理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0 城镇燃气管理 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1 城镇燃气管理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2 城镇燃气管理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3 城镇燃气管理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4 城镇燃气管理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5 城镇燃气管理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6 城镇燃气管理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7 城镇燃气管理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8 城镇燃气管理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79 城镇燃气管理 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0 城镇燃气管理 对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1 城镇燃气管理 对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2 城镇燃气管理 对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3 城镇燃气管理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4 城镇燃气管理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5 城镇燃气管理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6 城镇燃气管理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7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8 绿化管理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地方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涂污,悬挂物品或者张贴广告;
(二)停放车辆;
(三)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焚烧物品;
(四)种植蔬菜,采花草,放养家畜家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89 绿化管理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2.【地方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镇树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城镇树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所砍伐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90 绿化管理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
第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91 绿化管理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地方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损毁绿化设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六、七项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其中涉及违法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92 绿化管理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93 绿化管理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94 市政公用管理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95 市政公用管理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96 市政公用管理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97 市政公用管理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98 市政公用管理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99 市政公用管理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00 市政公用管理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01 市政公用管理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02 市政公用管理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03 市政公用管理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04 市政公用管理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05 市政公用管理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06 市政公用管理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07 市政公用管理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08 市政公用管理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09 市政公用管理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10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11 风景名胜区管理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12 风景名胜区管理 对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13 风景名胜区管理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14 风景名胜区管理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15 风景名胜区管理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16 风景名胜区管理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17 风景名胜区管理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18 风景名胜区管理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19 风景名胜区管理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20 风景名胜区管理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21 市容管理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22 市容管理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23 市容管理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24 市容管理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25 市容管理 对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26 市容管理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27 市容管理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28 市容管理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29 市容管理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30 市容管理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31 市政公用管理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32 市政公用管理 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33 市政公用管理 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34 市政公用管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应缴水费2倍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35 市政公用管理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盗用或者转供水量水费3倍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36 市政公用管理 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37 市政公用管理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38 市政公用管理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39 市政公用管理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改)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4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开工前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按规定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41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该项材料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42 市政公用管理 对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43 市政公用管理 对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44 市政公用管理 对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在供热期内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停止供热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45 市政公用管理 对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确需连续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日起按日退还热用户热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46 市政公用管理 对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确需连续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日起按日退还热用户热费。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组织抢险抢修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47 市政公用管理 对热用户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48 市政公用管理 对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49 市政公用管理 对热用户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50 市政公用管理 对热用户在停止用热期内擅自恢复用热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停止用热期内擅自恢复用热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51 市政公用管理 对新建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52 市政公用管理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53 市政公用管理 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54 房地产管理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55 房地产管理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56 房地产管理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57 房地产管理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58 工程建设管理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59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十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6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 (七)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61 工程建设管理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62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63 工程建设管理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6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65 工程建设管理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66 工程建设管理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自2018年12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67 市政工程管理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68 市政工程管理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69 市政工程管理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70 市政工程管理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71 市政工程管理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72 市政工程管理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73 市政工程管理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7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1 年9月4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再经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75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1 年9月4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再经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76 工程建设管理 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1 年9月4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再经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77 工程建设管理 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1 年9月4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再经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78 工程建设管理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7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 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 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80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 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 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81 工程建设管理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82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8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84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又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建设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85 工程建设管理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86 工程建设管理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不按国家规定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87 工程建设管理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二)擅自拆除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内部设备设施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88 工程建设管理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89 工程建设管理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90 工程建设管理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91 工程建设管理 对未经批准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或者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污、倾倒废弃物等影响和危害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等级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92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93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防空地下室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94 工程建设管理 对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三)施工图修改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95 工程建设管理 对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四)设计单位未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中同步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96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质量监督手续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97 工程建设管理 对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六)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将人民防空工程交付使用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98 市容管理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399 市容管理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00 市容管理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01 市容管理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02 市容管理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03 市容管理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04 市容管理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05 市容管理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06 市容管理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07 市容管理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08 市容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监督检查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建设部令第15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09 市政公用管理 城市照明监督检查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410 绿化管理 城市古树名木监督和技术指导 1.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3.执法依据;
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6.处罚决定;
7.救济渠道。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上位法,应当作为所有项目追责依据,表格中不再单独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