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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单位:审计局

办公地址:镶黄旗新宝拉格镇巴音街审计人社交通扶贫大楼5楼
联系电话:0479-6222154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机构简介

  镶黄旗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办公地址:镶黄旗新宝拉格镇巴音街审计人社交通扶贫大楼5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08:30-12:00, 下午 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巴亚尔图             联系电话:0479-6222154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镶黄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政府印发的《镶黄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镶黄旗审计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审计局,负责旗委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旗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的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主管全旗审计工作。负责对旗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自治区、盟及旗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根据审计法及其有关规定,起草审计规范性文件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接受旗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旗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旗审计工作规划、重要审计事项,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党中央和中央审计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盟委和盟委审计委员会、旗委和旗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协调审计协作有关事项等。

  (四)向旗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旗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旗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年度旗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政府委托向旗人大工作委员会提出旗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旗委、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旗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苏木镇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自治区、盟以及旗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旗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旗委和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苏木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国家投资、自治区投资、盟投资、旗投资和以国家、自治区、盟、旗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旗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旗所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旗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乡科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自治区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盟、旗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在上级审计机关和旗委、政府共同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依法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对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在上级审计机关及旗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和合作,推广信息技术在全旗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四)职能转变。进一步推动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旗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四条  旗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做好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全旗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核、调整工作。负责全旗审计项目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对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督查督办。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考核、离退休人员、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

  (二)综合审计股。财政税收审计。组织审计国家、自治区、盟、旗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苏木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审计旗本级和系统税费征收管理情况。按权限组织审计税务部门(系统)及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行政事业审计。组织审计旗行政机关、政法机关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等。农业农村审计。组织审计全旗农牧、林草、水利、民委、扶贫、粮食(发改)、供销社等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社保民生审计。组织审计政府相关部门、苏木镇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医疗保障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组织审计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经营性重大项目和公益性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相关单位财务收支和工程审计。组织对自治区审计厅、盟审计局授权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金融外资审计。组织审计旗国有金融机构和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旗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组织审计旗级驻外非经营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企业审计。组织审计旗国有企业和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组织审计旗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乡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三)法规和审理股。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对局机关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开展普法工作。承担审计制度的起草工作。研究制定全旗审计项目管理和评比等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对局机关出具的审计文书等进行审理。

  (四)电子数据审计股。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

  (五)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股。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以及土地、矿产、草原、森林、水资源资产管理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五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