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镶黄旗新宝拉格镇那仁街党政大数2楼
联系电话:0479-622236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镶黄旗新宝拉格镇那仁街党政大数2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08:30-12:00, 下午 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乌宁其 联系电话:0479-6222362
第一条 根据盟委、盟行署批准的《镶黄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旗政府印发的《镶黄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旗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旗委外事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审核发布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公文。组织起草政府领导讲话及其他文稿。
(二)负责组织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各类会议,协助安排政府领导政务活动。
(三)负责办理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各类文电。
(四)承办苏木镇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请示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政府领导审批。
(五)负责对上级和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会议议定事项及政府领导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报告。
(六)负责收集、整理、研究中央、自治区和盟委、盟行署有关方面重大理论、政策,围绕全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七)负责采集、整理、报送全旗重要政务信息,指导全旗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八)负责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九)负责协调办理和督查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十)负责推进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组织拟订金融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全旗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十二)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责,推动建立健全旗信访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镶黄旗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能。
(十三)负责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绩效目标的考核工作。
(十四)负责全旗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及政府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
(十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按职责分工承担“扫黄打非”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委、盟行署有关外事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旗外事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负责贯彻执行、协调推进全旗对外交流合作规划和部署。执行国家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批全旗各部门单位因公出国(境)和邀请来华事宜。
(十七)统一管理协调旗政务服务局。
(十八)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秘书室。综合和报告全旗各苏木镇、各部门、各行业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起草政府重要综合性文件和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各类文稿。负责上级党委、政府文电和各苏木镇政府、旗直部门的请示、报告件办理,对全旗政府系统公文办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及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围绕全旗重点工作组织课题开展调研。跟踪研究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对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审核以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二)信息督查室。负责政务信息的采集、整理、传递等工作。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确定调研课题,为政府领导同志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信息调研报告。负责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行署办公室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开展全旗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考核评定工作。对政府公文、会议议定事项及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调研,及时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承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行署办公室和旗委、旗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对由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的上级及旗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政府办公室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年度部门预决算,确保政府及办公室各项经费及时到位。严格执行部门预算,认真审核、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报账、记账、对账的日常工作。按规定编制、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负责政府、政府办公室文电收发运转、印鉴管理、文书档案、机要、保密等工作。负责全旗政府系统协同办公的规划和实施。承担政府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旗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各部门机关办公用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办公用房建设及资源整合意见。负责现有办公用房资源的协调调度、回收腾退和统筹再利用。负责信访方面日常工作。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7名。办公室主任1名,设副主任5名。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他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