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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单位:住建局

办公地址:镶黄旗新宝拉格镇那仁街党政大数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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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黄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4-10-23

镶黄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镶黄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政府印发的《镶黄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镶黄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监管、建筑业监管和发展、物业管理、城市行政执法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职责

(二)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职责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实施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负责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检测推广工作。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负责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城市给排水、污水垃圾处理、防洪、燃气管理、城镇园林绿化等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负责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旗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实施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协同指导小城镇建设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一)拟订物业、集中供热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供热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缴存使用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热源企业、供热企业运行发展。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散装水泥及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使用负责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旗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舶安全监管,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苏木乡镇非运输船舶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四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信访综治、机关财务、督查督办、综合性文稿起草、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和内部审计。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统计工作。

(二)建筑工程股。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投诉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上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执业人员注册初审上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动态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上报,负责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法评审上报工作,负责监督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责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城建设股村镇建设股拟订城镇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镇市政行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城镇建设统计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旗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给排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物业、供热管理等工作。指导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协同指导小城镇建设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四)住房保障办公室。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旗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分配管理。

第五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

   第六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