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镶黄旗新宝拉格镇那仁街
联系电话:0479-622113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镶黄旗新宝拉格镇那仁街镶黄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08:30-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豪斯巴雅尔 联系电话:0479-6221138
第一条 根据盟委、盟行署批准的《镶黄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办、政府办印发的《镶黄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镶黄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旗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旗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旗人民防空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人民防空方案编制管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政策。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并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制度。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并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制度。负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参与房屋登记工作。
(四)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负责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并执行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制度。拟订并实施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室内装饰业管理。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并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制度。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七)负责城市建设并落实城市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城市建设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执行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九)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旗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协同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全旗建筑节能的规划,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散装水泥及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使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一)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指导城市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参与执行防灾救灾应急支援任务。负责全旗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负责全旗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项目的审核。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重要目标防护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十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四)落实旗委、旗政府关于环境生态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责分工。
(十五)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旗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舶安全监管,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苏木镇非运输船舶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苏木镇人民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第四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承担机要保密、信访综治、档案管理、应急处理、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教育培训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合作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年度研究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责任人。
(二)建筑工程股。负责建筑业、建筑材料生产行业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建筑施工队伍、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承发包等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资质审核工作。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负责全旗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合同审查、施工许可证签发、工程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综合管理。会同劳动部门处理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及劳资纠纷等问题。监督管理全旗工程造价和标准定额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统计报表工作。负责执行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资格条件备案、招投标方式备案、招标文件备案。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负责依法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并负责跟踪管理工作。检查和依法处罚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
(三)城市建设股。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负责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行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建立和实施城市管理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参与城市管理领域突出公共事件应急协调和处置工作。负责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工作。承担市政公用行业管理,负责供热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排水许可证核发和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四)村镇建设股。指导牧区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协同指导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五)住宅与房地产业股。承担我旗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价格及住宅品质的政策措施。拟订并执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并实施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和物业管理的制度。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登记、鉴定、补偿工作。拟订并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规定。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监督商品房销售行为。指导物业管理行业,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和外进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管理。
(六)建筑节能股。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及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组织实施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负责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指导建材行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
(七)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编制并实施全旗人民防空方案。指导全旗人口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规划、目录、计划。落实人民防空战备制度。负责全旗人民防空信息化、指挥通信和报警规划建设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和参建单位资质审核及备案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应急支援任务。负责全旗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等工作。组织全旗人防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专业培训。负责本级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筹集和管理。负责本级人民防空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平战资产出租)。
第五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旗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传真):0479—622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