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印发《镶黄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索引号:11152528011684006H/2025-00003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组织机构 \ 通知 | ||
| 概述:关于印发《镶黄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5-07-07 00:00:00 | 公开日期:2025-07-31 15:23:0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镶黄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镶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7日
镶黄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旗住房保障制度和完善保障体系,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健全退出机制,切实做好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3〕21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14〕5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将原有运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本旗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实施后,我旗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条 实施公租房保障制度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旗公租房规划、建设、管理,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科技水利局、总工会、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中心镶黄旗服务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住房等情况信息的审查比对,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一)旗人民政府对本旗公租房保障制度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并研究制定本旗城镇、牧区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
(二)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实施单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作为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本旗公租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公租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房源分配、使用、退出、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查核实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
(三)旗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制定本旗城镇、牧区低保收入认定标准;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属性是否为低保以及各类重点保障群体;进一步审核确认城镇、牧区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身份属性;核实申请家庭婚姻登记情况等。
(四)旗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户籍和拥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三轮、农用车)情况进行核查,杜绝申请人故意分户现象发生。
(五)旗财政局负责核查申请人财政供养情况。
(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申请人的养老金缴纳和待遇领取情况。
(七)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核查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情况。
(八)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中心镶黄旗服务部负责核查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九)旗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核查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入股公司企业情况。
(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核查申请人住房是否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情况。
(十一)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所辖各社区、嘎查委员会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公租房和租赁补贴的申请以及申请人资格初审和复审,并核实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属性,协助住房保障办做好统计保障对象的死亡情况,告知对不符合保障条件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取消资格事项,对违规享受租赁补贴及违规使用公租房追缴和腾退等工作。
(十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统计、工会、农牧科技水利、宣传、审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七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租房应当采取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与相对集中新建相结合的模式。
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八条 公租房建设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公租房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考虑人口和代际因素,可适度建设中户型的公租房。中户型公租房最大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中户型要严格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高层可放大到90平方米以内。
公租房建筑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要求。按照规定应当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公租房房屋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公租房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包括室内卫生间及水、电、暖、有线电视、宽带接入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合格后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支持
第九条 公租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自治区对公租房建设的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成交价的5%-7%计提的资金、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每平米5-10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公租房的租售收入;
(五)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二条 公租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公租房,社会捐赠公租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公租房建设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不含二轮、三轮车、农用车);
(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注册金额为5万元以下;
(五)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无作为股东向某公司出资的情况;
(六)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七)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稳定工作时必须通过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新宝拉格镇内用工单位确认;
(八)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申请人配偶及配偶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
(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条件。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苏木镇政府、社区嘎查委员会等认定的城镇或牧区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新宝拉格镇城镇常住户籍或迁移本地常住户籍满5年或以上、新宝拉格镇以外的苏木镇户籍人口,并在新宝拉格镇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享受低保1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2.具有我旗户籍,并在当地居住工作、生活,在新宝拉格镇无住房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乡中等偏下收入、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孤老病残、计生特困及困境儿童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等住房困难重点保障群体及无住房困难职工和退休困难职工、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
3.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在新宝拉格镇实际居住2年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与新宝拉格镇内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2年以上且在我旗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2年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的住房困难家庭。
4.因我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专业人才人员:户口及家人在异地,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中级),工作单位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的共同申请人,以及与申请人为同一户籍的成员。
第十六条 引进的专业人才人员,经人民政府确定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及其家属、伤残军人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及特殊无房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和退休困难职工,按属地申请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七条 公租房的申请审核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阳光操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嘎查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按要求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镶黄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称“《公租房申请表》”)、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3.结婚、丧偶(死亡)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社区、嘎查委员会或用工单位提供的住房和家庭收入情况说明材料;
5.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6.用工单位同意并签名的保障性住房协助管理承诺书;
7.残疾或重病困难家庭提供《残疾证》、旗医保局提供的重大疾病证明;
8.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0.征信证明
11.户口及家在异地,因我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专业人才人员申请公租房,由工作单位统一向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可选择单租或多人合租(不超两人),不受理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经住房保障办审核符合条件,由申请单位、申请入住人员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签订三方合同。
(二)受理。社区居委会、嘎查委员会、所在单位收到申请人递交公租房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受理登记,认真核对《公租房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建立一户一档,转入初审阶段。
(三)初审。社区居委会或嘎查委员会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填写《镶黄旗申请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入户调查表》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需组织单位评议;申请家庭成员无单位的,需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嘎查委员会评议;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或嘎查委员完善《公租房申请表》的初审内容并签署盖章,将签署初审意见的《公租房申请表》和公示结果及完整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新宝拉格镇政府或各苏木镇政府。
(四)复审。新宝拉格镇政府或各苏木镇政府重点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居委会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并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完善《公租房申请表》的复审内容并签署盖章,将签署初审、复审意见的《公租房申请表》和公示结果及申请材料移送住房保障办。
(五)审核。住房保障办根据复审意见,向旗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中心镶黄旗服务部、市场监督管理局、房屋征收等部门,发出对申请人的身份属性、家庭户籍、住房、收入、车辆等相关情况进行核验的函询文件,各相关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办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办完善《公租房申请表》的内容并签署盖章,建立档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并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将审核决定向社会公开。
(六)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保障办申请复核。住房保障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不得申请公租房(含住房租赁补贴)的情形:
(一)拥有小汽车、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二)兴建、购买、获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商品用房的(包括住宅、非住宅);
(三)收入超出认定标准的;
(四)已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家庭(包括纯货币化安置的);
(五)经营个体工商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或入股企业公司的;
(六)家庭成员以前年度曾购买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人口、真实收入以及住房情况,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材料的;
(八)拖延提供与审核事项有关资料或拒绝配合相关部门核对财产情况的;
(九)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保障性住房政策条件的。
第五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九条 公租房保障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限为3年。根据我旗现有实际保障条件和实物房源,对通过“三审三公示”的轮候对象,住房保障办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轮候排序。优先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计生特困和困境儿童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见义勇为人员等申请人。
第二十条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配租方式和轮候顺序者,住房保障办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向住房保障办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轮候。
第二十一条 对轮候到位的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住房保障办应当按照已确定的户型和租金标准,与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予以发放配租公租房。
第二十二条 享受公租房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第二十三条 未轮候到位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申请人实际需求自愿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数量依据每年上级下达数量和要求确定,如上级未下达资金,住房补贴将不予保障)。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家庭配租轮候顺序下调至末尾。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办应当会同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及社区居委会,加强对公租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取得公租房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应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房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物业、水、电、供暖费用支付方式、房屋使用与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已分配公租房且房屋已交付使用,申请人无故1个月未签订租赁合同和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公租房承租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或住房补贴。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收入分类,实行差别化租金,区别定为每月每平米1.50-5.00元,根据市场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一)城镇或牧区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1.5元∕㎡收取租金;
(二)城乡中等偏下收入和住房困难重点保障群体、无住房困难职工和退休困难职工、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及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按每月2元∕㎡收取租金;
(三)引进的专业人才按每月5元∕㎡收取租金。
被取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但仍符合城镇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但要调整租金。
第三十条 公租房租赁期限为3年,实行3年复核动态管理制度。承租人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次性缴纳3年租金。租赁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期满前3个月按照申请公租房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根据审核结果重新确定类别及租金标准并签订续租合同。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应在满期后1个月内腾退公租房并结清前3年租赁期间的供热和物业费。承租人租赁期限内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时,应当退出公租房,拒不腾退的,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向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相关司法程序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退房。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水、电、暖气、燃气、网络、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需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苏木镇政府、社区、嘎查委员会根据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提供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住房保障办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间用工单位应当承诺按照镶黄旗公租房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对其租赁行为进行协助管理:对不按期缴纳公租房租金及其他费用由用工单位负责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配租条件的家庭进行腾退,并将腾退情况及时报送住房保障办。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向住房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核准同意,方可装修,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公租房:
(三)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苏木镇政府、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公安局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租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障对象条件核查,对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发出腾退通知,保障对象应在1个月内腾退公租房。
第三十七条 租赁期满后不重新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并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超期居住的租金后退房。拒不腾退的,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向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相关司法程序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退房,依法追缴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档案,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租房,合同自动终止。确有特殊情况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过渡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兴建、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其他住房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租赁期内,自愿退出公租房而不解除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并收回房屋。
第四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住房保障办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公租房的,由住房保障办给予警告,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照我旗同类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后,已租住廉租房的原合同期满的或未签订合同的,按此细则执行,重新进行审核并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 住房保障办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租住公租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公租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七章 有限产权出售
第四十三条 公租房有限产权出售应遵循“先租后售、租售并举、限定对象、区别定价、自愿购买”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承租公租房5年及以上的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有限产权形式购买承租的公租房。申购人及共同申购人缴纳租赁期限的全部租金的情况下,只能享受一次公租房购房政策并拥有有限产权。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购买公租房应当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镶黄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对申购资格住房保障办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获得批准的购买人与旗住房和城乡事业发展中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合同》,合同上载明出售价格、购买方式、付款方式、产权性质、交易限制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租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确定,具体价格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公租房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租房出售价格、套数,经旗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出售公租房不同楼层差价按楼层差额执行。
第四十八条 取得公租房全部有限产权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可以依法继承、抵押。
第四十九条 购买公租房家庭原则上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家庭经济确实存在困难的购买人可持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或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的困难证明申请分两期付款,两期付款间隔不得超过一年,付款时要求有限产权购房人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人承诺书,在合同上签订的期限内结清剩余款。
第五十条 购买人有这些情形之一,购买人所购公租房有限产权由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其房屋装修不予补偿,并由购买人补交租住期间有限产权减免的租金:
(四)自愿退出公租房,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承购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出卖人收回购买人购买的公租房,退回购买公租房有限产权所交价款,并由购买人补交居住期间的公租房租金: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承购人在购买公租房时符合相关政策条件且居住公租房期限内死亡的保障对象不列入公租房退出范围。
第五十一条 购买有限产权公租房满5年后,向住房保障办申请,按合同约定的该住房完全产权销售总价与有限产权销售总价之间的差价补缴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差价的认定由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测算后确定。
完全产权公租房上市交易,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章 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十二条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未纳入公租房实物保障的经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镶黄旗城镇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的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十三条 城镇低保户、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要求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有以下几类:
(一)低保家庭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分为A、B两类。
A类:无房户按每户每月补贴290元的标准执行;
B类: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按每户每月补贴210元的标准执行;
(二)低收入家庭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分为A、B两类。
A类:无房户按每户每月补贴230元的标准执行;
B类: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按每户每月补贴190元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实行自愿申请、分批审核、分级审批、动态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复审。各苏木镇政府接到有关材料后,进行第二次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苏木镇政府办公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符合条件的将复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送达住房保障办。
(三)审核。住房保障办根据复审意见,向旗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中心镶黄旗服务部、市场监督管理局、房屋征收等部门,发出对申请人的身份属性、家庭户籍、住房、收入、车辆等相关情况进行核验的函询文件,各相关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认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办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住房补贴保障范围,并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将审核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六条 公示单位应在办公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公示栏。
第五十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预算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租赁补贴审批明细表,财政审核无误后通过指定银行卡拨付。
第五十八条 对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季度复核制度,季度复核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应按照申请住房补贴程序,提供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当前条件的,继续按当前标准给予发放住房补贴;不再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应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国家、自治区、盟市有关住房补贴政策出现变化时,按新的政策执行。不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情形有:
(一)轮候取得了保障房实物配租的;
(二)兴建、购买、获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商品住房(住宅和非住宅)的;
(三)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的;
(四)已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家庭(包括纯货币化安置的);
(五)申请人在住房租赁补贴期内因调离我旗或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条件,继续发放符合人员的租赁补贴。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补贴发放自动终止;
(六)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租赁补贴的,取消其资格,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七)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核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不完整资料影响审核工作的;
(八)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条件的。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租房并轨后,建设计划、房源申请、审核、分配、运营、使用、退出以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应按照信息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租房的骗租、骗售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科技水利局、总工会、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中心镶黄旗服务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提供虚假证明、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住房保障办应加强对公租房并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违规骗租骗售骗住房租赁补贴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公租房相关资金和房源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租金收支、补贴发放等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公租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住房保障工作存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镶黄旗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镶政办发〔2019〕103号)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