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镶黄旗公安局关于拟注销死亡未销户口人员的公示 | |||
| 索引号:111525280116840302/2026-00001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镶黄旗 | 信息分类:通知公告 \ 公示 | ||
| 概述:镶黄旗公安局关于拟注销死亡未销户口人员的公示 | |||
| 成文日期:2026-02-10 00:00:00 | 公开日期:2026-02-10 14:41:4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确保人口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七十条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以下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请辖区内已死亡人员(后附名单)的家属、亲属或相关申报义务人在公示期内,尽快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死亡人员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嘎查村(社区)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
(二)死亡人员户口簿;
(三)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
(四)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5.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请相关家属、亲属或相关申报义务人务必重视,及时办理。在公示期内未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业务,公示期满后,我局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内公通字[2024]90号)第八十二条依法注销其户口。死亡日期登记为卫健部门或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时间,户口注销后死亡日期将无法变更,死亡日期不作为领取各类补贴的依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附件:《镶黄旗户籍死亡未注销人员公示名单》(见下表)
公示时间: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2月13日,共5日。
监督投诉地址:镶黄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投诉电话:0479-6221060
镶黄旗公安局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