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政府信息公开
标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索引号:11152528011684006H/2024-000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镶黄旗 信息分类:新闻发布会 \ 其他
概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成文日期:2024-11-25 17:01:51 公开日期:2024-11-25 17:01:51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镶黄旗宣传平台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5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政策

2025年度我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400元/人,缴费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我旗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给予400元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监测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给予20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200元。属于上述困难人群范围,可通过手机直接进行差额缴费,只需要缴纳资助标准以外的费用。

二、住院费用报销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疾病进行治疗,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障报销待遇。

1.基本医保报销政策

起付线。居民医保区内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 600元、400元、100 元。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为1500元。年度累计计算3次起付标准(每次递减10%),年度内第4次及以上就医不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至6万元(含6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 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70%。6万元至封顶线部分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 75%。转区外就医报销比例降低 10%。

年度报销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

2.大病保险待遇政策

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000元。其中对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为7000元。

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1.4万以上10万以下部分按60%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限额10万元。对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各段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3.医疗救助政策

特困人员、孤儿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合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合规费用,按70%比例救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合规费用,按60%比例救助。

三、慢特病费用报销政策

门诊慢性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认定,认定后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可持处方、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到一级及以上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低收入人员除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外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进行直接结算。不能直接结算的可在窗口办理。

特困人员、孤儿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付后的合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享受政策人员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支付后的合规费用,按70%比例救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慢特病费用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支付后的合规费用,按60%比例救助。门诊慢性病27种,其中,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卒中、癫痫、脑血管病后遗症、支气管哮喘、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精神症、抗凝治疗等9种慢性病,报销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为3000 元;肝硬化、结缔组织病、冠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2级及以上、2型糖尿病及并发症、结核、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肾病综合症、银屑病、布鲁氏菌病等16种慢性病,报销比例为60%,年度支付限额为1800元;肺动脉高压,报销比例为75%,无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骨节病,报销比例为60%,无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门诊特殊病有3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3种门诊特殊病报销执行统筹地区住院支付政策,年度内支付限额为26万元。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