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1 编制目的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置预案》、《镶黄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旗内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对外报道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要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党和国家以及镶黄旗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布工作规程。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应上报盟行署及盟有关主管部门,由盟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由盟行署新闻办公室和负责事件处置的盟级有关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旗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由旗新闻主管部门和负责事件处置的有关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2.1.1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作为旗政府成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旗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旗有关部门派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旗政府领导指定,副组长由旗委宣传部、旗政府新闻办以及负责事件处置的旗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
2.1.2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旗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3)管理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
(4)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关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或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旗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的工作;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相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并审核提供给新闻媒体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2)旗委宣传部、外宣办(政府新闻办)提出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收集跟踪境外舆情,及时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政务网络中心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旗外侨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通过自治区、盟外事办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和驻外机构通报情况;负责对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
2.2 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2.2.1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旗直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组成,负责制订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2.2.2 信息监控组:由旗委宣传部、外宣办(政府新闻办)、政务网络中心、旗公安局、旗电信分公司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重要信息及时上报;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2.3 综合协调组:由旗委宣传部、外宣办(政府新闻办)、外侨办负责事件处置的旗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2.2.4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旗委宣传部、外宣办(政府新闻办)、外侨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旗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3.1 Ⅰ级:国务院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主管部门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Ⅱ级:自治区政府或区直主管部门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处置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 Ⅲ级:由区直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盟行署指挥处置的或单独由盟行署指挥处置的造成局部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 Ⅳ级:在我旗范围内发生的、由盟直有关部门或旗政府直接处置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由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置,新闻发布应急响应按《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1.2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和盟行署负责处置,新闻发布应急响应按《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置预案》规定执行。
4.1.3 Ⅳ级级突发公共事件由旗委、旗政府和旗直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由旗新闻发布机构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5 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需要,经旗委、旗政府批准,启动镶黄旗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由旗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办公室会同旗直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5.1 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
新闻发布机构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旗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办公室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对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请示旗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办公室。
5.2 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有关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通常为负责事件处置的旗直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地点、时间及安排场次数等,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通报会、发放新闻通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采访应优先安排或接受中央、自治区和盟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
5.3 启动中外记者采访管理机制
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中外记者的申请,向记者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并提供电话、传真、上网以及电视信号传输等服务,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加强对记者采访组织、现场管理以及引导工作。
5.4 启动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
由有关工作小组收集和整理舆情,汇编舆情简报,报旗委、旗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5.5 启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利用镶黄旗政府门户网站、“活力镶黄旗”官方微博、镶黄旗宣传平台等平台,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积极做好舆情监测和安全管理。
新闻发布和记者管理工作
6.1 新闻发布要求
(1)及时准确。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2)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更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事件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的稳定。
(3)突出重点。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的效果,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有关方面的知识。
(4)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广泛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际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盟委、盟行署指示精神统一部署,授权新闻媒体发布消息。未经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发布。
6.2 记者采访管理工作
(1)要为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
(2)对境外记者经批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既要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又要加强组织管理。
(3)必要时,由有关工作小组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及时向到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信息,组织新闻发布。
(4)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靠近事件现场)采访。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到事件现场采访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主管部门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现场指挥部门组织的记者采访活动。
6.3 主动引导境外舆论
对于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的人借机对我的造谣攻击、诽谤煽动,旗委宣传部、外宣办(政府新闻办)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对事件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救济、案件处理等善后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7.2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旗委宣传部、外宣办(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
旗委宣传部、外宣办(政府新闻办)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存在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节和工作方案,并向旗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7.3 奖惩
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惩处。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旗直有关部门应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指挥机构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旗外宣办(政府新闻办)要建立参与应急工作的旗属新闻单位和各驻本地新闻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联络手册,明确通信方式,并落实联络人。
8.2 资金保障
旗财政局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8.3 宣传与培训保障
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
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和新闻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9.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旗委宣传部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9.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