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印发《镶黄旗建筑用石料矿“净矿”出让 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号:11152528011684006H/2024-00014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政府办文件 \ 通知 | ||
| 概述:关于印发《镶黄旗建筑用石料矿“净矿”出让 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4-08-05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11-29 11:02:4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镶政办字〔2024〕25号 8月27日
各苏木镇政府、旗直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镶黄旗面推进建筑用砂石矿“净矿”出让工作方案》已经政府2024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镶黄旗建筑用石料矿“净矿”出让
工作方案
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进建筑用砂石矿“净矿”出让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创新精神,结合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激发矿业市场活力,持续优化涉矿领域营商环境。参照试点旗县“净矿”出让工作的经验,2024年底前力争完成1宗建筑用石料矿“净矿”出让。
二、出让范围
已列入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普通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
三、出让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以及《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林业和草原保护发展规划、河湖岸线利用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
(三)矿权出让范围与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无重叠。
(四)取得林草征占用、立项、环评、水保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工作内容
(一)确定出让项目。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禀赋情况,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林草保护利用规划、河湖岸线利用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确定拟出让项目。鼓励结合产业项目工程建设、经济发展等需要确定拟出让项目。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科局、文物等部门及矿山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出具书面意见,由旗自然资源部门编制采矿权出让计划,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盟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前期手续办理。旗人民政府指定旗城乡建设改造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地质勘查,编制地质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勘测定界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由发改部门进行立项;组织办理项目草原、林地征占用手续和农用地转用手续(只转不征),农用地转用获批后,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三)采矿权出让。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国资公司编制完成采矿权出让方案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出让方案须明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费用使用及认定情况、出让方式及出让收益缴纳方式。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并组织出让工作,确定竞得人。
(四)明确管理费用。出让涉及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勘测定界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查费用,以及农用地流转、土地租赁或入股、林草地征占用、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产生的费用,由旗人民政府进行认定、核算,并统筹落实工作经费。出让公告中,工作费用不参与竞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出让起始价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价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由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并按有关规定入库、分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镶黄旗建筑用石料矿“净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镶黄旗建筑用石料矿“净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足职能分工,积极稳妥做好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编报、采矿权出让前期有关方案编制审查和林地、草地、土地手续办理工作,确保建筑用石料矿“净矿”出让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统筹协调。旗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纪律约束。严格执行采矿权设置、出让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行政。在采矿权“净矿”出让过程中,发现违规操作、隐瞒事实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镶黄旗建筑用石料矿“净矿”出让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镶黄旗建筑用石料矿“净矿”出让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组成人员
组 长:苏力德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刘金锋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苏德格日勒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刘 伟 旗发改委副主任、兼统计局局长
高树科 旗公安局副局长
苏龙高娃 旗财政局副局长
满德嘎 旗人社局副局长
特木尔苏和 旗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曹丽琴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镶黄旗分局副局长
李 根 旗交通局副局长
曙 光 旗农牧水利科技局副局长
阿如汗 旗文化旅游广电局副局长
苏都毕力格 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吉日嘎拉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黎 尧 旗税务局副局长
海 涛 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王宴忠 锡林郭勒盟镶黄旗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刘格日勒图 宝格达音高勒苏木苏木长
闫 鹏 旗城乡建设改造与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特木尔苏和同志兼任。
二、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建筑用石料矿“净矿”出让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工作推进等职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做好采矿权“净矿”出让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组织编制地质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及后续出让和登记工作;负责审查农用地转用方案(勘测定界报告验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报旗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审核拟设采矿权是否符合国家、林草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审核拟设矿区范围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核实矿区范围内林地草原的范围、类型和面积,负责办理林草征占用手续。
(二)发改委:负责审核拟投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完成项目备案工作。
(三)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四)财政局:负责落实采矿权“净矿”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对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有关规定入库、分成。
(五)人社局:负责人员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协调安置、农民工工资保障等工作。
(六)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镶黄旗分局:负责审核拟设采矿权是否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审核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涉及水源地保护区;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
(七)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拟设采矿权是否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审核矿区范围涉及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关情况;负责规划、设计、审批拟设矿权主干道相关手续。
(八)农牧水利科技局:负责审核拟设采矿权是否符合国家、农牧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水利部门法律法规;负责审核拟设矿权涉及水利设施、河流、湖泊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关情况;负责做好取水许可方案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批复等工作。
(九)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负责审核拟设采矿权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审核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涉及各级各类文物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接自治区文物局协调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相关事宜。
(十)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拟设采矿权是否符合国家、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审批权限,做好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安全生产。
(十一)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主管行业的市场主体做好信用监督管理。
(十二)税务局:协助做好税收政策指导;负责征收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费、水资源税等其他税费。
(十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采矿权交易活动。
(十四)供电公司:负责对内蒙古电力公司投资范围内的拟设采矿权矿区供电工程的规划,电力设施与线路的设计、施工、验收、供电等工作。
(十五)各苏木镇:负责协调嘎查、牧民草原征占用、土地入股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