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令 | |||
| 索引号:11152528011684006H/2026-00002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政府文件 \ 公告 | ||
| 概述: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戒严令 | |||
| 成文日期:2026-03-02 00:00:00 | 公开日期:2026-03-04 16:15:4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旗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实行封山戒严防火,发布如下命令:
一、防火戒严期限:3月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
二、防火戒严区域:除旗城区、各苏木镇政府所在地、嘎查居民居住区以及工矿企业生产生活区以外,旗全境其他区域均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
三、防火戒严期内,防火戒严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一)严禁明火祭奠、燃香、燃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企业、单位和居民,需按本戒严令规定到旗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用火过程中严格按要求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严禁野外吸烟、野炊,严禁焚烧田埂、麦茬、秸秆、杂草、树叶等可燃物,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野外。
(四)防火戒严期内,确需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到旗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并配合旗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做好防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五)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出租车、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进入、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要安装防火罩,做好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的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火责任人。
(六)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 (景点)及公路、铁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排除一切火灾隐患。生态环境、工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公安、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彻底清除公路铁路两侧和输变电设施及线路、铁塔、建筑物周边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公安、生态环境、农牧等部门要加大烧茬、烧秸秆、点烧田(梗)、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对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赔偿森林草原损失、承担扑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及时结案。
六、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得力、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
八、各类扑火队伍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要集中人员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
应急值班电话:0479-6220019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电话:0479-6221016
新宝拉格镇值班电话:0479-6222978
巴彦塔拉镇值班电话:0479-6709608
翁贡乌拉苏木值班电话:0479-6225921
宝格达音高勒苏木值班电话:0479-6720529
镶黄旗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