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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案件公示】蒙德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汗德茶包装标称“选用优质青茶叶和世界著名红茶锡兰红等优质发酵茶”案
索引号:11152528011684006H/2025-000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分类:产品质量 \ 公示
概述:【案件公示】蒙德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汗德茶包装标称“选用优质青茶叶和世界著名红茶锡兰红等优质发酵茶”案
成文日期:2025-08-26 00:00:00 公开日期:2025-08-26 16:43:11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案件公示】蒙德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汗德茶包装标称“选用优质青茶叶和世界著名红茶锡兰红等优质发酵茶”案

来源: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8-26 16:43 

2025年8月1日,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函:“投诉人称其于2025年7月10日买到该商家生产的汗德茶。产品宣传选用优质青茶叶和世界著名红茶锡兰红。但是举报人的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并未对原料的等级进行划分,故涉案产品宣传“优质青茶叶和世界著名红茶锡兰红,”并没有标准评定,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涉案产品虚假宣传其成分。”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到镶黄旗蒙德科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产品(汗德茶)背面标称“选用优质青茶叶和世界著名红茶锡兰红等优质发酵茶”。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茶叶原料“优质”的报告及材料依据。该产品执行标准未对原料等级进行划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产品无产品质量问题,系包装袋标称“选用优质青茶叶和世界著名红茶锡兰红等优质发酵茶”字样,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并且案发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对已经流通于市场的产品进行召回,并立即对产品包装袋进行重新设计制作,减轻危害后果,截止调查结束无明显危害后果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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