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 索引号:11152528011684006H/2026-00002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食品安全 \ 通告 | ||
| 概述: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 成文日期:2026-02-03 00:00:00 | 公开日期:2026-02-03 10:51:0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阶段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与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