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黄旗人民政府

工业和信息化局

来源:镶黄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23-06-2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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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镶黄旗新宝拉格镇宝格都路能源大厦4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8:30-12:0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李志国           联系电话:0479—6409029

  第一条  根据盟委、盟行署批准的《镶黄旗机构改革方案》

  和旗委、旗政府印发的《镶黄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镶黄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旗商务局牌子。

  第三条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监测分析全旗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运行中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

  (三)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自治区和盟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报送属于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备案权限内我旗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运行和协调。

  (四)根据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导向和政策,提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建议。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重点行业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工业布局调整。负责工业领域的行业管理。依法履行盐业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职责。

  (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六)指导工业绿色发展。组织实施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型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及规划。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负责工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用相结合。参与有关国家、自治区和全盟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指导工业行业的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

  (八)负责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推进工业互联网、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发展。负责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指导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协调网络资源共建共享。

  (九)负责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十)组织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工作,组织拟订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依托国家、自治区和全盟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商务领域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全旗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肉类等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依法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执行国家、自治区、盟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和加工贸易管理办法。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十三)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委宣传部有关职责分工。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指导协调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旗委宣传部负责全旗信息化推进和网络安全协调工作。

  2.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旗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舶安全监管,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苏木乡镇非运输船舶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工作。

  3.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全旗盐业发展规划和落实产业政策,管理全旗盐业工作,保证行业发展稳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4.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有关职责分工。

  (1)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肉类储备管理工作。

  (2)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粮食和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

  (3)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边销茶储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拟订机关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接待、文电运转、信息、督查、档案、机要、信访、保密、印章管理、保卫、财务、资产管理、车辆管理、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年度考核、干部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的职称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机关重要的综合性文稿起草和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担全旗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工作,组织协调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重点企业的运行协调及监测分析工作。负责监测分析全旗电力运行情况。承担全旗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扫黄打非”相关工作。

  (二)投资规划节能股。组织拟订全旗工业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工业经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自治区、全盟和全旗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的审核、核准、备案以及项目的变更等事宜。按规定权限审核报送属于国家、自治区和盟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备案权限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承担装备制造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装备工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盟和旗制定的产业政策,组织起草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研究提出镶黄旗扶持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政策的建议,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工业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组织、指导全旗工业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全旗工业和信息产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节能、清洁生产和循环生产等重大示范工程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负责工业项目的节能审批和上报工作。

  (三)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股。研究全旗煤炭行业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全盟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结构调整,推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负责旗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旗煤炭行业经济运行监测,承担煤炭行业统计分析、运行监测预警等工作。承担全旗煤炭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组织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新技术研究、运用和成果申报管理工作。承担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旗煤矿瓦斯抽采及煤层气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旗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旗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协调组织全旗煤矿安全调度工作和煤矿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管理,参与煤矿伤亡事故的抢险、救护、调查和处理,负责全旗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承担全旗民爆行业生产、销售环节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民爆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工作。

  (四)原材料与服务指导股。承担全旗石油、天然气、化工、冶金、建材工业等原材料工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全旗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全旗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消费品工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相关行业准入和产业政策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指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行业的建设与发展。承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履行旗盐业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职责。研究拟订盐业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全旗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旗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电子政务、企业、农村、服务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发展。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 8 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 3 名(1 名兼任旗商务局局长)。

  第六条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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