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巴音街农牧和科技局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08:30-12:00, 下午 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萨茹拉朝克图 联系电话:0479—6222737
第一条 根据盟委、盟行署批准的《镶黄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政府印发的《镶黄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镶黄旗农牧和科技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和科技局,承担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牧和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农牧和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农牧和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旗“三农三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旗农牧业、农村牧区草案。健全农牧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二)统筹实施乡村牧区振兴战略,拟订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乡村牧区治理。牵头协调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的改善。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游牧文化和草原文化的建设。
(三)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全旗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牧民承包地、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负责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指导农牧民筹资筹劳工作。
(四)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负责农村牧区特色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发展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牧区产业扶贫工作。
(五)研究拟订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农牧业品牌。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畜牧业、种植业、渔业、农垦、农牧业机械化等各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促进肉类、粮食、奶业、饲草饲料和水产品等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引导农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推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农牧业发展。
(七)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全旗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农牧业发展,地理标志农畜产品相关工作。
(八)负责农牧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保护和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牧业、生态循环和节水农牧业以、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国家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肥料、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检测。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农作物、畜禽和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动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和监督全旗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动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来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兽医队伍、兽药和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二)负责农牧业行业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草饲料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三)负责农牧业投资管理。提出扶持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的财政政策,以及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中央、自治区、盟、旗级财政安排的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拟订产业扶贫、农田水利、农田整治、农牧业综合开发计划规划,编报部门预算。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全旗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农牧业农村牧区投资项目,负责农牧业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拟订全旗农牧业农村牧区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和产学研协作体系建设。负责农牧业转基因生安全监管。开展农牧业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五)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人才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龙头企业职业技能教育和开发工作,负责新型职业农牧民、农牧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六)牵头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地区间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参与有关农牧业援外项目。
(十六)牵头拟订全旗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领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旗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旗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拟订科技成果管理、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及园区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全旗科技保密工作。推动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
(十七)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牧区振兴战略,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牧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牧区建设,推动农牧业全面升级、农村牧区全面进步、农牧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
2.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统筹整合农牧业投资项目,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支牧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旗、人才强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级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级计划管理改革,优化科级资源配置。推动政府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统筹旗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旗外智力工作。
(十九)职责分工。
1.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和通航水域安全监管。旗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舶安全监管。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苏木镇非运输船舶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参照苏木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管理和协调机关政务和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管理、考核任免、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社保统筹和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计划财务职能。提出扶持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提出农牧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村金融、信贷和农牧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内部审计。乡村振兴战略职能。提出实施乡村牧区振兴战略的政策性建议。起草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工作,指导农牧业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和结构调整。承担农牧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开展农牧业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地区间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事务。负责农牧业产业损害调查、贸易救济、外援项目的实施。负责与国际农牧业等经济技术组织的沟通合作。组织协调农村牧区产业发展。拟订促进乡村旅游、特色产业、休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提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农牧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的建设工作。指导开展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工作。牵头组织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牧区精神文明、优秀农耕文化、游牧文化和草原文化建设。
(二)科技政策信息股。提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全旗农牧业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协调指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指导农村牧区改革政策的落实。负责组织拟订农牧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农牧业行政执法,指导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承担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导依法行政,开展系统内普法培训。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公。市场与信息化职能。拟订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体系、全旗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农畜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科技教育职能。承担推动农牧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牧业用地、生物物种资源及农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牧业建设。指导农牧业职业技术教育和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开展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方面的职能。
(三)畜牧兽医综合股。协调推进乡村牧区治理体系建设职能。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农村牧区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牧房利用。对垦区经济实施宏观指导,拟订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国有农牧场体制改革和现代农牧业建设,提出垦区基本建设立项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畜牧职能。提出畜牧业和畜禽屠宰行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意见,制定配套规范。拟订畜牧业、奶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负责畜牧业、奶业、畜禽屠宰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拟订畜禽种业发展政策、规划。依法开展畜禽良种、冻精、胚胎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动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兽医职能。拟订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兽药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医生物安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拟订兽医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牧区兽医的管理工作。
(四)农业综合开发股。拟订全旗种植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调度农情信息。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国内和出入境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拟订农作物、饲草种业发展政策、规划。依法开展农作物、饲草种子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饲草种子资源、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组织抗灾救灾种子的储备、调拨。饲料饲草职能。组织饲料饲草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饲料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饲科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安全监测预警。负责饲料和活畜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物的监管。组织饲料饲草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管理饲料饲草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工作,指导饲草良种体系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加工流通和储备。农牧业机械化管理职能。起草全旗农牧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牧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牧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牧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牧机作业安全。依法实施农牧业机械安全管理和试验鉴定等工作。农牧业综合开发职能。拟订农牧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牧业综合开发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旗农牧和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