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黄旗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办公地址:镶黄旗新宝拉格镇那仁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08:30-12:00, 下午 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巴图格日乐 联系电话:0479-6225500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镶黄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旗政府印发的《镶黄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镶黄旗自然资源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旗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负责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组织实施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贯彻落实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旗地质勘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旗地质勘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绿色勘查。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农业地质调查工作。协助做好财政资金和地勘项目的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全旗地勘成果和项目阶段性报告资料。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全旗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全旗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五)统一管理和协调旗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旗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划、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旗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有关职责分工。旗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旗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管理。由旗水利局牵头,会同旗自然资源局、旗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2.与旗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旗自然资源局协助旗委、旗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共同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实施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第四条 旗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承担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的党群、廉政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劳动工资、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与生态空间修复股。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普法教育、信访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旗矿业权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旗级下放权限砂石粘土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调处权属纠纷。组织编制并实施全旗矿产资源规划。负责全旗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全旗采矿权数据库和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维护、更新工作。负责压覆矿产资源核查及矿业权信息公示工作。配合应急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旗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绿色勘查。汇总分析全旗地勘成果和项目阶段性报告资料。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城镇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负责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与测绘科技信息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数据库管理及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管理登记资料。组织编制并实施全旗基础测绘规划。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旗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全旗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开发利用股。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全旗国土空间规划、村镇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开展全旗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旗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全旗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组织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
第五条 旗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旗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