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黄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职责
办公地址:镶黄旗新宝拉格镇巴音街人社大楼三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08:30-12:00, 下午 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孟根宝力嘎 联系电话:0479—6221950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镶黄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旗政府印发的《镶黄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镶黄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力资源管理、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负责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和拟定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代表政府拟定全旗人力资源与人才管理发展规划和宏观措施;承办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总量、人员结构调整、工资总量审批事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规范。
3、综合管理全旗事业单位队伍,完善事业单位制度。负责政府授权人力资源部门管理的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审批备案工作;承办旗委提名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手续;拟定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内非领导职务设置和审批工作;协调、审核政府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工作。
4、综合管理全旗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资格评审、聘任制度;负责管理知识分子,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各类优秀专业人员的推荐选拔;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5、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就业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则、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原则;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证和考评;围绕全盟围封转移、结构调整、城镇化战略和全民素质工程,拟定全旗人才结构调整、培训、引进、开发计划,制定实施围封转移迁移的农牧民、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6、指导全旗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发展、规范人才市场;研究拟定全旗培养、引进、使用人才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出全旗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指导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毕业就业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的聘用、考核、辞职、辞退事宜;承办旗内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和各类工作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
7、负责指导全旗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工作,综合管理旗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管理城镇居民的养老、医疗保险和牧区居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负责制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社会保险基余支付、管理、运营的办法,审核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负责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章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8、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贯彻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划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规则;负责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审核企业劳动定员等额标准,实施特殊劳动保障政策,参与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9、综合管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实施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各类培训实体进行资格认证并实施管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和空岗报告制度,结合实际全民素质工程,负责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流动人员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全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及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
10、负责工伤和职业病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研究拟定全旗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管理办法;负责实施全旗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地区津贴、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承办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审批工作。
11、承担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旗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负责人事考试工作。
12、建立督察工作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
13、承办旗委、旗政府与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文书档案、制度建设、机要保密、督查检查、政务公开、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行政审批和“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扶贫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宣传及舆论监控工作。协调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事项。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旗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工资福利股。编制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情况通报。起草各类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组织编制预决算。负责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基本建设投资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承担有关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考核、培训、奖惩、申诉及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福利、退休等政策。负责旗直事业单位技校工资总量核定、工资基金审理、“三龄两历”认定及工资确定、审核、备案工作。
(三)专业技术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组织实施职称制度改革和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并监督组织实施情况,承担高层次人才选拔推荐、培养及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全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员聘用、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旗本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股级干部任免职备案工作。承担旗本级部分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四)社会保险和基金(资金)监督股。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开展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人才开发基金及机关和所属单位预算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管。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政策并制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负责特殊工种和企业职工工龄的认定工作。落实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及其补充政策、工伤协议机构管理、工伤预防、康复、认定、鉴定政策并制定完善实施政策。组织实施,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难。负责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做好人事类档案的整理、登记、立卷归档、分类编号等工作;严格档案借阅制度,档案未经登记不得借阅。凡有借阅档案者,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由借阅人在档案室查阅后退还,档案资料原件不得借离本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做好档案室的“八防”工作,即: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禁止在档案室内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档案室,严禁在档案室内堆放易燃物品及其他杂物;做好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提交销毁情况分析报告,编写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批后,送指定地点监销,严禁擅自销毁档案;负责对档案资料的检查,发现有破损、褪色、霉变等,及时对资料进行修复;需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和灭火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劳动保障股。组织实施劳动标准和特殊工时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指导、调控和支付政策。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决定机制政策。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拟订全旗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监察,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查处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盟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