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黄旗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办公地址:镶黄旗新宝拉格镇宝格都路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08:30-12:00, 下午 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杜砚辉 联系电话:0479—6222272
第一条 根据盟委、行署批准的《镶黄旗机构改革方案》和旗委、政府印发的《镶黄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镶黄旗财政局是旗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旗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盟委、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旗财税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全旗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承担旗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旗本级预算并组织执行,编制和汇总旗本级财政决算。组织编制旗本级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大报告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决算,公开财政预决算。组织制订旗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办理旗本级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三)组织实施全旗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
(四)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拟订政府采购目录。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等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管理全旗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信息化标准,负责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六)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级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与制度规定,依法拟订全旗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与办法,组织开展政府债务的规模控制、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和统计分析工作,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七)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旗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资产,制定旗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消耗定额。
(八)根据旗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旗本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旗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管理财政支持经济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推介工作并组织实施。
(十)管理中央、自治区、盟级下达全旗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专项资金,负责旗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负责旗本级社保基金专户的管理和资金筹集。
(十一)负责全旗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财政系统内部财务进行审计监督,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概、预、决(结)算、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项目评审授权(委托)业务进行管理。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跟踪问效评审。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十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四)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旗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资、人事档案。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考核、人事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统计报表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扫黄打非”相关工作。
(二)预算国库收付股。承担旗本级部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编制旗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公开。编制年度全旗收支预算。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承担转移支付及各项结算工作。组织协调全旗财政收入政策、平衡预算措施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提出修改、完善国家税收政策的建议。按规定权限承担相关免税、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负责税务部门的地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地方税减免和税率调整及上报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库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推进全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分析全旗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全旗国库资金调度工作及旗本级预算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核算。负责各类财政专户资金的拨付和核算。管理旗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编制财政决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旗本级工资统发工作。资金审核、支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负责管理全旗财政票据工作。落实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开展政府债务风险控制和预算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债券资金的争取、分配和转贷工作,负责测算和偿还到期债务和债券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盟统一部署甄别确定的存量政府债务化解工作,指导和监管各预算单位在规定年限内实现债务化解的预期目标。
(三)农牧科技服务股。承担农牧、林业、水利、扶贫、科技、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推行“一事一议”财政补贴制。推进美丽乡村及田园综合体建设。拟订支农支牧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农牧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管理自治区、盟级下达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分管部门年度财务决算。参与财政支持农牧业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参与财政支持现代农牧业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指导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的统筹整合工作。指导完善苏木乡镇财政建设管理体制。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
(四)综合服务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旗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及其他收入分配办法。负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和公积金的项目申报相关业务。组织开展全旗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拟订旗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年度采购计划。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及公告。对旗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管理全旗会计工作。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管代理记账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财政部门“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全旗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负责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查。贯彻落实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旗本级各预算部门财税法规、制度、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依法对旗本级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外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政纪律案件。负责局内各股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划转、出租、出借、处置的审批与监管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划转、处置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规划。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旗直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及分配工作。对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重组事项审核并上报行署。审核企业资本金变动、发债、大额捐赠、对外大额担保和借款工作。
(五)行政教育文化服务股。负责拟订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的经费开支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编制和拨付分管部门(单位)的经费预算,管理自治区、盟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终决算。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锡盟有关教育、文化、旅游、宣传等方面的各项规定和政策。承担编制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宣传与传媒等部门(单位)的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批复旗本级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对各类财政资金(项目)使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目标审核。
(六)经济建设投资服务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锡盟关于粮食流通、商贸流通、经济建设等各项财务政策。负责粮食、商贸流通、保障性住房、城市维护与管理、环境保护、地质勘查、资源利用、土地治理、节能减排以及第三产业等专项资金的预算分配及财务管理。负责管理财政支持工业经济、节能降耗、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开发、安全生产、公路建设、民航运营补贴等方面专项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并完成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报工作。负责中央和自治区、盟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政府性投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全旗普惠金融各项工作。负责全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推广工作。负责全旗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七)社会保障服务股。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旗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编制旗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全旗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五条 旗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兼任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 旗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