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镶黄旗新宝拉格镇那仁街1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08:30-12:00, 下午 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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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局长:格日勒敖登,副局长:马常林、胡布钦。
一、主要职责
民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民政部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做好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加强对所属单位重大事项的监管。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执行全区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自治区、盟、旗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负责全旗民政事业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按规范程序及时申报项目。
(三)综合业务股。负责全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全旗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旗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自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及服务治理工作。指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嘎查、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权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等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处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地名信息化服务工作。全面推进民政系统“扫黄打非”工作。贯彻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儿童福利、精神卫生、救助服务管理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牧区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贯彻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负责高龄补贴等补贴发放工作。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调研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